各潜在响应人: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2条款的规定,采购人发出该补遗。该补遗书是对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的修改或补充,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采购文件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应与采购文件共同阅读,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一、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的修改
1.附录1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原文修改为:“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注(1)修改为:“(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删除注(4)“(4)供应商应提供省级(直辖市或自治区)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注(2)修改为:“(响应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总公司或分支机构业绩证明材料的,业绩均予认可。)”
3.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5.1 第一段细化为①”修改为:“①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删除④“④供应商应提供省级(直辖市或自治区)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5.2 ”修改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保险协议书(保险合同)复印件,如保险协议书(保险合同)无法证实业绩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还需提供保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如响应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信息无法证实响应人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业绩计算以保险协议书(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响应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总公司或分支机构业绩证明材料的,业绩均予认可。)”
5.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5.4 ”修改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从业单位证明(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最近 3 个月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修改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修改为:本项目不适用
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修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各潜在供应商如对以上补遗内容有异议,请按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条规定向采购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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